
肇事逃逸的认定,肇事逃逸如何认定
一、肇事逃逸如何认定
肇事逃逸的认定主要依据以下几个方面:
1.明知发生交通事故:肇事者应当知晓自己的行为导致了交通事故的发生,这是认定肇事逃逸的前提条件。如果肇事者因疏忽等原因没有意识到交通事故的发生而离开现场,则不能认定为“交通肇事后逃逸”。
例如,在〈案例1〉中,孙某驾驶两轮摩托车驮载其朋友刘某(二人均喝酒过量)超速行驶时,因路上突然出现障碍物导致车辆失控,尽管孙某没有意识到发生了交通事故,但由于他的行为导致了交通事故,因此不能简单地认定为肇事逃逸。
2.常见的逃逸行为:
驾车或弃车逃离事故现场:交通事故当事人明知发生交通事故,却驾车或弃车逃离现场。
认为自己对事故没有责任,驾车驶离事故现场:即使事故当事人认为自己对事故没有责任,但只要其行为符合肇事逃逸的认定标准,仍可被认定为肇事逃逸。
有酒后和无证驾车等嫌疑,报案后不履行现场听候处理义务,弃车离开事故现场后又返回:这类行为通常表明肇事者有意逃避责任。3.事故责任无法准确判断或伤者伤势加重:如果肇事逃逸导致事故责任根本无法准确判断,或者让受伤的人因为没得到及时的救助,伤势变得更严重,这些情况都符合肇事逃逸犯罪的认定标准。
二、肇事逃逸的构成条件
要认定为肇事逃逸犯罪,主要需满足以下条件:
1.肇事人知道自己造成了交通事故:即行为人在逃逸时必须明知自己的行为导致了交通事故的发生,这是行为人的主观认知因素。
2.行为人没有意识到交通事故的发生而离开现场:如果行为人没有意识到交通事故的发生而离开现场,则不能认定为“交通肇事后逃逸”。
3.存在酒后和无证驾车等嫌疑:如果肇事者存在酒后和无证驾车的嫌疑,且在报案后不履行现场听候处理义务,弃车离开事故现场后又返回,这种行为也可被认定为肇事逃逸。
三、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职责
第八条规定,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处理下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的交通事故,或者指定下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限时将案件移送其他下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下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为案情复杂、影响重大或者涉及公安机关人员、车辆的交通事故,应当及时上报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肇事逃逸的认定是一个复杂的过程,需要综合考虑多个因素。肇事逃逸不仅是一种违法行为,更是一种对他人生命财产安全不负责任的表现。对于任何可能的肇事逃逸行为,都应依法予以严厉打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