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条 为了继承和发扬中华民族优秀文化传统,全面、客观、系统地编纂地方志,科学、合理地开发利用地方志,发挥地方志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地方志的组织编纂、管理、开发利用工作,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地方志,包括地方志地方综合年鉴。中华人民共和国*令第467号的《地方志工作条例》旨在继承和发扬中华民族的优秀文化传统,确保地方志编纂的全面、客观和系统性,以科学合理的方式开发利用这一宝贵资源,促进经济社会发展。该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地方志组织、编纂、管理和开发利用工作。第一条为规范地方志的编纂、管理和开发利用,发挥地方志在服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根据国务院《地方志工作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地方志的组织编纂、管理和开发利用工作适用本规定。第一条:为实施《地方志工作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地方志组织编纂、管理、开发利用工作,适用《地方志工作条例》与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中所述地方志,包括市及县编纂的地方志地方综合年鉴。
2006年5月18日,国务院发布了《地方志工作条例》(国务院令第467号),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全面规范地方志工作的国家级法律,标志着我国地方志工作告别了无章可循的阶段,进入了依法编纂的新纪元。2006年5月18日颁布的国务院《地方志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67号),是中国自从有了地方志以来第一部有关地方志的全国性法规。它结束了地方志工作无法可依的历史,标志着新编地方志工作从此进入依法修志的新阶段和大规模、正规化修志的新时代。2006年5月18日颁布的国务院《地方志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67号),是中国自从有了地方志以来第一部有关地方志的全国性法规。它结束了地方志工作无法可依的历史,标志着新编地方志工作从此进入依法修志的新阶段和大规模、正规化修志的新时代。编入国医年鉴不收费。根据相关规定年鉴是不收费的。法条没有具体内容,都是当地政府部门发布的规定。地方志工作条例(2006年国务院令第467号)第八条:以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名称冠名的地方志地方综合年鉴,分别由本级人民政府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按照规划组织编纂,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编纂。
山西省地方志工作领域的重要法规,《山西省地方志工作条例》作为该省首部专门针对地方志工作的法律文件,旨在解决地方志工作发展中的瓶颈问题。它明确规定了各级政府在推动地方志工作中的关键职责,包括规划制定、经费保障、信息化建设以及地方志资源的开发利用等关键环节。条例概述山西省地方志工作条例是为了传承和弘扬山西历史文化,规范地方志工作而制定的法规。该条例明确了地方志工作的基本原工作内容、组织保障及实施机制等方面的规定。条例内容重点基本原则:条例强调了地方志工作应遵循的基本原则,包括尊重历史事实、科学编纂、全面反映当地特色等。山西省地方志工作条例旨在规范地方志的编纂、管理和开发利用,通过传承文明、推动经济社会发展,依据国务院《地方志工作条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山西省实际情况制定。条例涵盖了地方志地方综合年鉴及地情文献的定义与编纂要求。安徽省地方志工作条例于2007年2月28日经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旨在规范地方志工作,促进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条例强调地方志包括地方志书和地方综合年鉴,分别详述行政区域的历史与现状和年度情况。县级以上政府需加强对地方志工作的领导,将其纳入发展规划并提供经费保障。
在今天的文章中,我们分享了一些关于地方志工作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67号《地方志工作条例》的知识。如果您对此感兴趣,请关注我们的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