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作为合同法中的重要概念,在保护合同双方权益方面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小编将深入探讨两者的区别,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其在法律实践中的应用。
1.发生的时间不同
缔约过失责任:发生在合同缔结阶段。在合同订立过程中,若一方因过错导致合同未能成立,或合同被撤销,则需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违约责任:发生在合同有效成立之后。一旦合同生效,若一方未履行或未适当履行合同义务,则需承担违约责任。2.性质不同
缔约过失责任:是一种法定的损害赔偿责任。其目的是解决没有合同关系的情况下,因一方的过错而造成另一方的损失。
违约责任:可以由当事人约定责任承担形式,如违约金、赔偿金等。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明确违约责任的具体内容和承担方式。3.责任基础不同
缔约过失责任:基于诚信原则,保护的是信赖利益。即在合同缔结过程中,一方对另一方的合理信赖产生的利益。
违约责任:基于合同约定,保护的是期待利益。即在合同有效成立后,一方对另一方履行合同义务的合理期待产生的利益。4.赔偿范围不同
缔约过失责任:主要赔偿信赖利益损失,通常包括缔约费用、准备费用等。
违约责任:通常赔偿履行利益的损失,包括因违约造成的可得利益损失。5.责任承担形式不同
违约责任:可以由当事人约定责任承担形式,如违约金的数额或比例、定金条款等。
缔约过失责任:作为一种法定责任,不能由当事人进行约定,只能由法律直接规定,且只能是损害赔偿责任。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在产生的时间、性质、责任基础、赔偿范围和责任承担形式等方面存在显著差异。了解这些区别,有助于在合同纠纷中正确划分责任,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