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物业管理各方的合法权益,营造良好的居住和工作环境,促进和谐社区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物业的使用、维护、服务及其监督管理活动。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物业管理各方的合法权益,营造良好的居住和工作环境,促进和谐社区建设,江苏省制定本条例。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物业的使用、维护、服务及其监督管理活动。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住宅区物业管理活动,维护物业管理各方的合法权益,营造良好的居住环境,促进和谐社区建设,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四章详细规定了前期物业管理的相关事宜。依据条例,新建住宅物业均实行前期物业管理,在业主或业主大会未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前,由建设单位负责。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具有期限,若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合同生效,前期合同则终止。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物业管理行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新建住宅区和配套设施比较齐全的原有住宅区,应当实行物业管理。空置房物业服务费用的缴纳根据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空置房业主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缴纳物业服务费用。这意味着,即使房屋处于空置状态,业主仍然需要承担相应的物业服务费用。这一规定旨在保障小区整体物业服务的正常运行,确保所有业主能够享受到优质的物业服务。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的通过与修订历程如下:最初,该条例于2000年12月24日通过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0次会议。第三章业主大会与业主委员会第十条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业主应依法行使权利,自觉履行义务。第十一条物业管理区域应成立一个业主大会,由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组成。若业主人数较少且一致同意,可由全体业主履行业主大业主委员会职责。
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如下:总则部分修正版条例明确了物业管理的基本原则,包括规范物业服务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提升物业管理的专业化和市场化水平。修订的内容对全省的物业管理活动进行了全面规范。物业费用及相关政策包括物业管理费、停车费等的收费标准以及收费方式,还有相关的优惠政策等。这些信息对于业主来说非常关键,涉及到其日常费用支出和权益保障。物业联系信息包括物业公司的联系电话、邮箱地址等,方便业主或其他人员与物业公司进行沟通,解决日常问题或进行咨询。新建用于销售的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有住宅和非住宅的,住宅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比例高于百分之五十的,按照新建住宅的标准配置物业服务用房;住宅建筑面积比例低于百分之五十的,按照非住宅物业的标准配置物业服务用房。3月30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的《南京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给出了答案。“制定《南京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是市人大常委会贯彻落实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发挥人大立法主导作用的一次创新实践,也是依法解决我市住宅物业管理当中突出问题的一项民生工程。
第十二条业主户数超过三百户时,可成立业主代表大会履行业主大会职责。第十三条首次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的召开需满足以下条件之物业管理区域内房屋出售并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积达到百分之五十以上;或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已入住户数比例达到百分之五十以上。苏州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的第三章专门规定了前期物业管理的相关内容。第二十七条规定,新建住宅必须实施前期物业管理。建设单位需通过招投标方式,选择具有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委托合同,并报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市政府负责制定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办法。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共同做好有关管理工作。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扶持物业管理行业,逐步建立专社会化和市场化的物业管理机制,提高物业管理水平。物业管理企业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第三产业优惠政策。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行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活动适用本细则。[新建住宅区和配套设施比较齐全的原有住宅区,应当实行物业管理。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物业管理各方的合法权益,营造良好的居住和工作环境,促进和谐社区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物业的使用、维护、服务及其监督管理活动。总则部分修正版条例明确了物业管理的基本原则,包括规范物业服务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提升物业管理的专业化和市场化水平。修订的内容对全省的物业管理活动进行了全面规范。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2018修正)旨在规范物业管理活动,保障各方权益,优化社区环境,促进和谐社区建设。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和监管,定义了物业管理为业主通过选聘或自管对物业进行维养护和管理的行为。对于江苏省内住宅物业费的具体收费标准,根据《江苏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苏发改规发〔2018〕3号)的规定,非电梯住宅的物业费标准为6元/月·平方米,而带有电梯的住宅物业费标准为3元/月·平方米。值得注意的是,这些标准可以向上浮动最多不超过20%,但下浮则没有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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